欢迎访问泸康酒业官方网站! 网站首页 | 集团简介 | 联系方式
网站首页 集团介绍 企业文化 下属企业 产品中心 信息中心 招商加盟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泸康商城
 
信息中心
>> 集团新闻
>> 行业资讯
新闻资讯
> 陕西泸康酒业(集团)股份有限...
> 区政协委员走进泸康开展循环工...
> 招聘简章
> “七一”泸康公司党委、工会慰...
> 陕西泸康酒业恒信商贸优秀经销...
> 金秋家电年中盛典开始啦
> 市委常委、副市长赵俊民一行莅...
> 安康市财政局副局长周庆意、汉...
 
首页> 信息中心> 集团新闻
泸康公司出台“营改增”后涉及公司有关业务处理的规定
  自2016年5月1日起,“营改增”试点全面推开,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。为了积极应对“营改增”对企业内部管理所产生的重大影响,泸康公司出台了“营改增”后涉及公司有关业务处理的相关规定。
  一、签订经济合同有关规定。
  1、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,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。
  签订经济合同时,公司要求对方(供应商、建筑商、广告商、运输单位)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,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;特殊情况下,若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,要求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;原则上不与个人签订经济合同,不接受普通发票。合同中需要把公司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、地址、电话、开户银行、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对方,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  2、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、增值税额。
 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,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。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包含增值税,即价款为增值税含税价。
  3、发票提供、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。
  在签订合同中,增加“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”的付款方式条款。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、不合法或涉嫌虚开,开票方要承担赔偿责任,而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。
  4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跨期的处理。
  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建筑工程合同,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,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。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,施工方为一般纳税人的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,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;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,要求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  二、日常报销项目的有关规定。
  全面推开“营改增”后,常见20类项目(略)报销事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,原则上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特殊情况除外。
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,要仔细核对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齐全;开票信息是否齐全、准确无误;字迹是否清晰;是否有压线、错格;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  三、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信息资料。
  单位全称:陕西泸康酒业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税    号:610902710008488
  地    址:汉滨区巴山东路31号     电话:3214367开户银行:中行安康分行营业部
  账    号:103220822408
  单位全称:陕西安康泸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
  税    号:610902710008496
  地    址:汉滨区巴山东路31号     电话:3212493开户银行:中行安康分行营业部
  账    号:103204805028
 

 
网站首页 | 集团介绍 | 企业文化 | 下属企业 | 产品中心 | 信息中心 | 招商加盟 | 人才招聘 | 联系方式 | 泸康商城
 
版权所有 © 陕西泸康酒业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
网址:www.sxlkjy.com 电话:0915-8101999 E-mail:sxlkjt@163.com 地址: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31号 备案号:陕ICP备18011737号
技术支持:西安铭铎网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