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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康公司出台“营改增”后涉及公司有关业务处理的规定 |
自2016年5月1日起,“营改增”试点全面推开,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。为了积极应对“营改增”对企业内部管理所产生的重大影响,泸康公司出台了“营改增”后涉及公司有关业务处理的相关规定。
一、签订经济合同有关规定。
1、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,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。
签订经济合同时,公司要求对方(供应商、建筑商、广告商、运输单位)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,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;特殊情况下,若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,要求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;原则上不与个人签订经济合同,不接受普通发票。合同中需要把公司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、地址、电话、开户银行、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对方,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2、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、增值税额。
增值税属于价外税,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。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包含增值税,即价款为增值税含税价。
3、发票提供、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。
在签订合同中,增加“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”的付款方式条款。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、不合法或涉嫌虚开,开票方要承担赔偿责任,而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。
4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跨期的处理。
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建筑工程合同,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,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。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,施工方为一般纳税人的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,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;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,要求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二、日常报销项目的有关规定。
全面推开“营改增”后,常见20类项目(略)报销事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,原则上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特殊情况除外。
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,要仔细核对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齐全;开票信息是否齐全、准确无误;字迹是否清晰;是否有压线、错格;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三、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信息资料。
单位全称:陕西泸康酒业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税 号:610902710008488
地 址:汉滨区巴山东路31号 电话:3214367开户银行:中行安康分行营业部
账 号:103220822408
单位全称:陕西安康泸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
税 号:610902710008496
地 址:汉滨区巴山东路31号 电话:3212493开户银行:中行安康分行营业部
账 号:1032048050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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